科研採購作業流程(100萬以上)
■採購金額新臺幣1,000,000元以上未達GPA門檻金額 (未達新臺幣1,000,000元者得準用)
程 序 |
相 關 作 業 |
申請 |
1.請購單(勾選科研採購)(會研發處、總務處、主計室) 2.補助或委託契約(或其他足堪認定採購方式之文書及相關佐證資料) 4.限制性招標申請書(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需提供) 5.辦理審查者: 6.辦理協商者:載明協商項目 7.廠商報價單 |
---|---|
採購 |
總務處辦理招標公告、議價 |
公告 |
|
開標 |
1.通知主計室監辦 2.開標 3.審查(資格) 4.填寫開標紀錄 |
審查、評定、協商 (個案選項,非必要程序) |
1.進行資格合格廠商審查 2.審查結果做成會議紀錄 3.協商(協商紀錄) 4.建議底價 |
訂定底價 |
1. 由需求或使用單位依圖說、規範、契約,並考量成本、市場行情提出建議底價,依分層負責核定。 2. 依據審查小組之建議底價訂定(特殊或複雜案件得敘明理由不訂底價) |
議價/約 |
1.通知主計室監辦 2.填寫決標紀錄 |
訂約 |
|
驗收 |
|
核銷 |
黏存單檢附請購單、決標紀錄、驗收紀錄及契約規定等相關文件(會總務處審查、主計室書面監辦/監驗)(列財產者檢附財產增加單、使用能源設備統計表(單價超過30萬元之設備)加會保管組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