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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總務處網站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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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適用及不適用原則與函釋整理

  1. 依『科學技術基本法』、『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』辦理之採購(科研採購)。
  2. 公家機關、公立學校等收取規費(如活動場地租金)。
  3. 財物變賣、出租收入、標售資源回收物品。
  4. 邀請自然人授課、講演、提供專業諮詢等。
  5. 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自然人為非正式編制臨時人力,比照人事法規進用者。
  6. 生鮮農漁產品(有機蔬菜等)。
  7. 派員參加校外訓練研習會議、國外發明展及國外期刊論文發表費。
  8. 機關參加組織、協(學)會等繳納之年(會)費。
  9. 委託職訓機構、公私立技職學校等辦理試務性工作
  10. 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,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,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之委由旅行社代辦,均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;其由機關人員自理,報支差旅費者,無採購法之適用。

■ 相關函釋參考.pdf

■ 政府採購法常見問題Q&A(連結工程會網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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