綜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八類-
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?如何辦理扣繳?
(一)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,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,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。
例如:
1、電視、電台所舉辦的競賽,有獎猜謎活動、電話問答猜謎、洗面皂、餅乾等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…等。
2、各機關、團體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、常識測驗比賽或舉辦晚會摸彩..等。
3、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與辦的各項運動比賽、技藝、智能比賽等活動。
(二) 扣繳的規定如下:
1、獲<中>獎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,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,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,若給付金額超過$20,000元者需扣繳,按給付金額扣取10%,但應扣稅額未達$2,000元者免予扣繳。
2、獲<中>獎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,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,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%。
3、以實物如電冰箱、照相機等當做中獎獎品,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,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(含進項稅額)或收據的金額,依照(二)1、2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。
參照97.11財政部國稅局所得稅扣繳手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