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,修正本校採購「 (工程、財物、勞務)作業程序表採購作業程序」及「分層負責明細」。
二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、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,修正訂定查核金額、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