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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本校「採購(工程、財物、勞務)作業程序表」及「採購作業程序分層負責明細」,如說明,請查照辦理。

 

說明:

一、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,修正本校採購「 (工程、財物、勞務)作業程序表採購作業程序」及「分層負責明細」。

二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、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,修正訂定查核金額、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
  1. 查核金額: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;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。
  2. 公告金額:工程、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
  3.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: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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